开网约车被撞停运,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停运损失索赔
时间:2026-10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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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两条搜索结果分别对应两个与网约车保险纠纷相关的公报案例,核心裁判规则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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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一、程春颖诉张涛、人保南京分公司案
**裁判摘要:**
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,如果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,属于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”。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,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可以免赔。
**关键事实:**
- 事故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“非营运”,保单使用性质为“家庭自用汽车”。
- 张涛通过打车软件接单载客,被认定为营运行为。
- 法院认定:营运活动以收取费用为目的,服务对象不特定,与家庭自用的亲友搭乘有本质区别。
- 营运导致车辆运行里程、使用频率增加,危险程度显著提高,保费对价关系被打破。
- 因张涛未通知保险公司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,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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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二、李俊潇诉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案
**裁判摘要:**
顺风车是否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,不能一概而论,应结合**收取费用情况、车辆行驶区间、车主职业状况、接单频率**等因素综合判定。
**关键事实:**
- 李俊潇系保险公司职员,下班途中承接嘀嗒顺风车订单,路线与其居住地、工作地有合理关联。
- 法院认为,顺风车以分摊成本或免费互助为目的,与专职网约车营运有本质区别。
- 若顺风车行为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,保险公司不能以“改变使用性质”为由拒赔。
- 该案最终未简单套用“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即拒赔”的规则,而是强调个案综合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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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两者对比
| 维度 | 程春颖案 | 李俊潇案 |
|---|---|---|
| 行为性质 | 网约车营运 | 顺风车 |
| 是否显著增加危险 | 是 | 否(需综合判断) |
|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| 商业险可免赔 | 通常不能拒赔 |
| 判断核心 | 以营利为目的、服务不特定对象 | 是否合理分摊成本、路线是否与日常生活相关 |
这两个案例共同说明:**“非营运”车辆从事网约车相关活动,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,关键在于行为性质属于“营运”还是“顺风车”**,以及是否真正改变了车辆的使用频率和风险状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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